索引號: | 114211260112872466/2020-00690 | 組配分類: | 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蘄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0-04-20 |
文 號: | 蘄政規〔2020〕1號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各鄉、鎮人民政府,八里湖辦事處,李時珍醫藥工業園區、蘄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赤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縣政府各部門:
《蘄春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4月9日
蘄春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科學、有效的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防范腐敗和債務風險,提高政府投資效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有關法規規定,參照《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19〕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是指縣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發展需要委托蘄春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集團)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其資金主要來源于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城投集團融資貸款及其他由縣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籌資等。
第三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應當遵循科學論證、集體決策、民主監管、依法購建的管理原則。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確定以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共事業單位的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為根據。
第四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基金注資等方式。縣政府委托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委托投資資金。
第五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實行“部門申報、政府決策、依法審批、‘六制’管理、建管分開、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通過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審查、項目建設方案審查、重大設計方案調整審查、重大概預決算調整審查等程序;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先招投標再簽約施工的原則,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招投標、邊簽約施工;必須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從嚴控制項目建設投資和建設規模;必須嚴格按照“六制”管理,即項目法人責任制、投資預(決)算評審制、招標投標制、工程質量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建設和管理。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分為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購置建設程序、交付使用程序。
第七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包括:
(一)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共事業單位,依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公共行業資源配置標準,結合本部門及其公共事業單位現有資源存量和新舊程度等實際情況,應當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于每年6月底前向縣政府及發改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由縣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立項請示。
(二)縣政府應當于每年9月底前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全縣建設大局需要,結合部門項目立項請示、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決定下一年度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清單和投資規模估算。
(三)項目業主單位依據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下一年度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清單,應當分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項目責任領導、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投資規模、資金來源、投資主體籌資責任、籌資額度、縣政府配套投資額度以及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聘請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下一年度縣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環境保護評估報告,形成項目投資估算,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事業單位意見,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劃選址、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項目供地預審意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節能評價報告等六項審批。
(五)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項目設計單位,并進行項目建設設計。形成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在縣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征集歸納、采納社會意見后形成項目建設設計方案。繪制施工設計圖應當按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提交縣規劃委員會審查。
(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預算中介機構編制項目預算。工程預算定額按照湖北省住建廳《關于發布〈湖北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全費用基價表〉等8項定額的通知》(鄂建辦〔2018〕27號)文件標準,分類下浮計算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執行標準:
1.市政工程下浮12%;
2.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下浮10%;
3.通用安裝工程下浮12%;
4.建設工程公共專業(土石方、地基處理、樁基礎、預拌砂漿)下浮12%;
5.施工機械臺班下浮12%;
6.建筑安裝工程下浮12%。
(七)縣政府應當委托縣財政、審計部門遴選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委托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預算評審、投資預算審計,投資預算評審、投資預算審計的結果作為編制招標文件的招標控制價。未經投資預算評審、投資預算審計的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不得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八)縣財政、發改部門和城投集團依據投資預算評審和投資預算審計情況,會商提出下一年度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計劃。投資項目計劃應當明確:政府投資年度項目總規模;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和開展前期工作項目清單,項目名稱,項目業主單位,項目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累計安排資金額,下一年度貨幣資金支付額及第二、三年度貨幣資金支付額;資金來源及渠道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九)縣政府常務會議應當研究審批下一年度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計劃。未批準的項目進入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八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購置建設程序包括:
(一)縣政府向城投集團下達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的下一年度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計劃。城投集團為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購置建設單位,城投集團可以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將部分項目委托給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項目具體建設管理(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但不得選定工程領域的政府監管部門和該項目建成后的使用部門及其公共事業單位為受托方。
(二)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在購置建設前,應當由縣政府常務會議“一事一議”。實行清單運作,制定路線圖,明確時間節點和牽頭部門、責任部門,方可進行招投標。城投集團全程參與委托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并作為合同的簽證方。
(三)需要征用土地的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用土地,項目所在地鄉鎮(辦)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城投集團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施工報建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開工建設、監理企業或單位實施監理。
(五)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款按工程進度付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為承包方完成項目總工程量的50%后,提交進度工程款支付申請,建設方支付合同價款的10%;第二次承包方完成項目總工程量的100%后,提交進度工程款支付申請,建設方支付合同價款的50%;第三次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審計及交付使用后,提交進度工程款支付申請,建設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價的37%。剩余3%留作項目質保金。因特殊情況,經縣政府審批,以項目中標價格為上限,按照撥款審批程序,依據驗審確認的項目建設進度與質量報告文件及資料(報告單、施工記錄、監理記錄等)撥款(房建工程項目付款方式另行規定)。
(六)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支付由代建單位提出分配方案,資金嚴格實行直達中標施工企業銀行賬戶,不得通過代建單位轉付項目建設資金。
(七)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出現因人為變更設計、因設計缺陷必須變更、或者設計時難以預見的隱蔽工程等情況導致投資額變更的,必須由縣審計局、城投集團、代建單位、工程監理、造價監管、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七方派專業人員現場踏勘會審,達成一致意見后,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對于單項變更數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不含本數),報縣政府分管縣長批準實施。代建單位將經批準的項目變更評審意見分別報送縣審計部門和城投集團備案。單項變更數額達50萬元以上的(含本數),根據變更規模嚴格分級次審批,其中:變更不超過概預算10%的,分別報縣政府分管項目的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聯簽審批;超過概預算10%以上,須重新組織投資項目概預算編制,啟動政府投資項目重新決策等程序,由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未按有關程序和權限批準的,不得確認工程相關變更。對跟蹤評審和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縣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提出責令整改意見并報告縣政府。在問題整改到位之前,城投集團可以根據情況暫緩支付項目資金。
(八)項目建設完工后,代建單位會同城投集團組織設計單位、勘探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 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交付使用程序包括:
(一)縣審計部門對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進行決算審計,出具決算審計結果報告。
(二)縣國資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移交申請建設立項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共事業單位使用。
第十條 未列入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但經縣發改部門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新增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后補充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開由項目主管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城投集團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并由縣政府分管項目的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聯簽審批,審批后補充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縣發改部門負責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的審批管理,參與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會同城投集團負責編制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年度計劃及資金籌措方案,項目預算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及規避招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 縣審計部門負責對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的審計工作,重大決算調整由項目業主依據審計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城投集團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科學合理提出項目建設規模,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和預算、決算,依法加強項目建設和管理,嚴格中標合同簽訂、簽證程序,定期向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方案及執行情況。
第四章 臨時借款與備用金設立
第十六條 在項目資金按期結算所需財務資料無法及時提供的情況下,為不影響項目順利進行,項目代建單位可以提出借款申請,經審批后,城投集團暫時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借給項目單位。借款單位必須到期歸還,或者待相關資料齊全、手續齊備后,經城投集團審批予以調賬。臨時性借款主要適用于征地補償、房屋拆遷補償、過渡期安置費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等事項。借款比例不超過相應投資項目總概算的20%。
第十七條 設立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備用金。在編制年度建設預算方案及資金籌措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不確定性因素,尤其是重點招商項目的不可預見性。按貨幣支出計劃的5%設立預留備用金,機動用于縣政府決策的重點投資建設及招商引資項目。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項目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紀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核定投資概算,或者不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化整為零、逃避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決策程序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建設、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縣財政和縣審計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和審計時發現有違紀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發現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或監察等機關處理。對不屬于縣財政和縣審計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紀違法事項,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2019年7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8年3月2日印發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蘄春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蘄政規〔2018〕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城投集團會商解釋。
政策解讀:《蘄春縣政府委托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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