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4211260112872466/2020-01235 | 組配分類: | 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蘄春縣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20-07-20 |
文 號: | 蘄政發〔2020〕10號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保護長江漁業資源,推進長江生態環境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長漁發〔2019〕1號)、《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江蘄春段實施全面禁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捕時間
自2020年7月20日0時起,在長江蘄春段實行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二、禁捕要求
(一)在規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收購、銷售、加工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捕期間,嚴禁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捕撈船只進入禁捕水域開展捕撈作業。因特定漁業資源的利用和科研調查、苗種繁育等需要捕撈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依法實行專項管理。
(二)對在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從事娛樂性游釣和休閑漁業活動的,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禁止使用視頻裝置等各類探魚設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嚴禁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三、凡違反禁捕規定非法捕撈和妨礙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縣政府成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縣禁捕退捕工作。各相關鄉鎮(辦)政府要切實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本區域內的禁捕退捕工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五、任何組織和個人要嚴格遵守本通告的規定,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均有舉報義務。舉報電話:蘄春縣農業農村局0713—7222316;蘄春縣漁政局0713—7233406。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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